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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认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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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1-04-15 16:30作者:舜心咨询认证管家来源:舜心咨询认证管家网址:http://www.zixunguanjia.com

第三章 保密资格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3年以上的法人,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承担或者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产品涉及国家秘密;
(三)无境外(含港澳台)控股或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方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含港澳台)人员无婚姻关系;
(五)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具有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能力;
(六)保密制度完善,有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场所、设施、设备防护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七)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申请保密资格的,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近3年内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二)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完善;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在申请期间及保密资格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五条 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二)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本(复印件);
(三)在登记机关备案的章程;
(四)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上市公司最近一次的年度报告);
(五)科研生产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军队资格审查受理点、军工集团公司、项目总承包单位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出具的保密资格认定等级建议表;
(七)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按照依法行政、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共同承担一级保密资格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服务窗口设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承担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受理和书面审查工作。受理申请和书面审查服务窗口参照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受理机制设立,已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不作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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